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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角度透视湘潭产妇死亡事件
编辑:Iamyou | 时间:2017-02-28 | 浏览:27943次 | 来源: 网络

8月10日下午,湖南湘潭县妇幼保健院一名张姓产妇,在做剖腹产手术时,因术后大出血死亡。该事件被曝光后迅速在网络上引起关注。有篇名为《湖南湘潭妇幼保健医院一产妇剖腹产死在手术台 医生护士集体失踪》的报道,看标题已知其立场,剑指医方。从传媒学的角度,这篇报道很成功。

   网上有关报道虽然如飞雪搬铺天盖地,仍不足以使我们清晰地看到事实真相。从诊疗事实角度客观地说,我们只能确定这样一个事实:张姓产妇于湘潭妇幼保健院剖宫产娩出一活婴,后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。至于家长的说法(限于诊疗事实这一部分,不及于事后行为)和院方公开回应中提及的诊疗过程,都是不确定的事实,需要司法调查程序检验、确认。

   现阶段,笔者把该案事实仅囿于“张姓产妇于湘潭妇幼保健院剖宫产后大出血死亡”,当事双方各自陈述的其他信息,只能作为参考。在此基础上,笔者尝试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解读这个事例。

   从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,我们是否要思考采取怎样的方式解决该类纷争才是正当的?

   死者家属严重质疑死因及院方过错,而院方对此不置可否,医患之间的纠纷已现,本案属医疗纠纷无疑。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到复杂的医学、法学知识和经验,除非有显而易见如纱布遗留在病人体内这样的错误出现,否则一般很难迅速对其作出是非判断,尤其是在缺乏完善的原始病历的情况下。这种是非判断,通常就是指医院有无过错。判断医院有无过错,目前的法律程序赋予患者两种途径:一是在诉前直接向当地市一级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(患者死亡的,家属对死因有异议的,建议先行申请尸检以明确死因);二是在诉至法院后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(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),由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。无论是哪一种鉴定,一旦确定医院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,法院就会据此作出相应的裁决;或当事双方诉前、诉讼调解结案。诉讼的话,周期可能会很长,需要耐心。

   就本病案而言,正确的做法是:患者家属首先应封存所有原始病历,同时要求复印;如对死因有异议,则应在死亡后7天内(具体冷冻条件的,否则应在48小时内)申请尸检确定死因;7天是最佳期限,不是说必须要在该期限内。不申请尸检的(申请尸检的在尸检报告出来后),可以尝试向当地医调委申请组织调解;医调委调解不成的(或不经医调委调解的),可以直接诉至法院。家属也可以在诉前先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,带鉴定结论出具后再行协商或诉讼。以上是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法律程序。当然,深入其中的话,还有很多程序和实体上的问题,需要具体操作解决的。

   以上,是笔者认为的正当的解决程序。

   从医患关系构建的角度,我们是否面临着诸多难题亟须解决?这些难题的存在是合理的,还是本身就是一个伪难题?

   多年以来,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似乎未有舒缓,稍有差池就有被点燃的风险。这些难题无非是集中在以下方面:医患之间信任缺失;沟通乏善;医方治疗过程缺少人文关怀;过度医疗;出现医疗纠纷后,有的医方规避责任,甚至不惜伪造、篡改病历,以隐瞒真相;患者维权渠道不畅,但也有借势大行医闹者;还有现行的医疗体制问题。另外,部分媒体报道失衡,使大众不明真相陷入报道预设的立场中,也对医患关系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。

   以上这些难题确确实实存在了许多年,也确确实实没有缓和的迹象。但存在的就一定是合理的吗?依笔者看法,这些难题都是伪难题(医疗体制问题除外),本身就不应存在或至少不会如此之多、如此之久的存在。如果,医者能够谨遵其职业操守,对患者尽最大程度的诚信、善良、注意义务,信任会缺失?沟通会不顺畅?有关诊疗方面的上述难题还会存在吗?笔者深信,如果真能如此,绝大多数医疗纠纷将是可以避免的。

   对应地,笔者也希望患者一方能改变态度,理解、信任、给予医者足够的尊重。出现纠纷后,理性对待,遵循法律程序解决。而不是动辄归咎于医者个人,或在医院内搭设灵堂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,甚至对医者大打出手,行杀医、伤医之严重伤害医患关系之事。

   最后,从新闻角度,我们该如何看待这样的事件?是一哄而起还是理性回应?

   对于不同的主体,有着不同的要求和期待。对媒体而言,客观是其唯一的准则,不夸张、不煽情;对当事医院(及所属卫生部门)而言,依据诊疗事实(或者说依据原始病历记载)给予理性的回应,不逃避、不扭曲;对于患者一方而言,笔者也希望尽量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,披露相关案情;对于公众,这是最庞大也是最复杂的一个群体。这样的一个群体,距离信息源可谓之远,但某些时候却似乎最能掌控“真相”。对此,我的期待是,每个人尽量有自己的判断,不盲从不轻信。

   结语:预设立场的报道、信息不对称、受众分析能力的差异,往往会颠覆事件的真相。记得有人说过,在既没有对比、也缺乏判断力的情况下,公鸡也会被当作是凤凰。不知是否?

(文/ 李军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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