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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责任
发布者:lsfwadmin   浏览量:8505   发布时间:11-08/16:07
在农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责任是该法的一个亮点。原因在于,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是由国家投资的公益性事业,作这样的规定既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,又充分考虑我国产品市场流通的现状。一方面,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提供农产品交易场所的独立法人单位,应当承担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,并有义务保证市场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;另一方面,目前我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主要通过批发市场流通,农产品批发市场是联系农产品生产、运输、消费等链条的关键环节,批发市场承担起相关的把关责任,就意味着向前可以追溯生产者的责任,向后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。
(1)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质量法第33条所列不得销售的产品的,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50条第1款规定处理,即责令停止销售,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,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;对违法销售者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
(2)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农产品质量法第37条第1款规定,即没有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;或者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,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,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,责令改正,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
(3)消费者的求偿对象。因生产、销售农产品质量法第33条所列农产品,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,消费者可以向其求偿,生产者、销售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农产品批发市场中有此情形的,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;属于生产者、销售者责任的,农产品所属市场有权追偿。当然,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、销售者要求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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